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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加强科技创新加快科技进步奖励补助办法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 2023-06-01 | 120 次浏览 | 分享到:

贵州省加强科技创新加快科技进步奖励补助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促进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的决定》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加大对重大创新及成果转化项目的支持力度。对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中的重要核心技术攻关、重大装备研发、重大引进技术(装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补助;对获得国家科技财政拨款的重大科技项目,给予国家拨款额5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补助;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有望形成跨越式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的重大科技创新、成果引进转化项目,在支持上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二、支持知识产权创造及应用。对发明专利申请费、审查费、代理费给予补助;对被认定为国家或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给予单位50万元或20万元的补助;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驰名商标等的分别一次性补助50万元,对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购买发明专利技术和核心技术到我省进行产业化并取得实效的项目,给予企业购买专利费用的2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建立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专项资金,对专利权质押贷款按不超过50%的利息额给予贴息,对专利权质押贷款中的专利权法律确认、价值评估等中介服务费用给予资助。对牵头制定标准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国际标准50万元、国家标准20万元、行业标准10万元、地方标准5万元的财政资金补助。

三、加强科技创新创业人才的引进培养和奖励。对引进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给予每人一次性100万元的资助;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由省委、省政府授予黔灵科技贡献奖,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我省企事业单位、产业园区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的,一次性给予单位50万元的建站补助,并在申报科研项目时给予倾斜支持。实施博士补贴政策,对在黔工作的博士每位给予一次性住房补贴,并享受相应生活津贴。充分发挥引进人才的作用,对新引进并未获得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资助的每位博士优先安排一项省级科学技术基金项目。

四、引进和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省外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来黔落户,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链缺失环节或薄弱环节的,给予其实际到位投资额1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助。具备上市条件的省外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总部迁至我省注册上市,并将其上市募集资金的70%1亿元以上)继续投资在我省的,给予500万元补助。对新获国家或省级创新型企业命名的企业,分别一次性补助50万元或20万元。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补助。

五、加强企业创新能力建设。对新认定的由我省牵头组建的国家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给予一次性500万元补助,并在科研项目立项上给予重点倾斜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检测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检测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补助。

六、支持产业园区加快发展。对新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别给予1000万元补助,对升格为国家级的再给予2000万元补助。对整体进入产业园区的国家级或省级生产力促进中心,给予50万元或30万元的经费支持,推进创新要素向产业园区集聚。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或省级科技创新示范特色产业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300万元或100万元的补助。与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科技特色产业化基地等建立科技合作资金,共同推进产业园区创新服务能力建设和成果转化,促进产业园区加快发展。鼓励和支持贵阳国家高新区内企业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采取省、市、区三级财政共同资助的方式对拟上市企业分阶段给予共150万元的补助。

七、加快公共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和引进。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给予一次性50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给予一次性150200万元补助,对已经认定并考核优秀的上述创新平台,给予持续支持。对引进到我省建立的各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最高500万元专项经费补助,并在创新项目上给予重点倾斜。支持科技文献共享平台和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平台的建设,向公众开放成效显著的共享平台每年给予10—30万元的运行维修服务补助。

八、加强科研机构建设。对获得国家更高一级资质认定的科研机构,给予一次性100—200万元补助;对产学研合作建立的科研机构,按照注册资金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继续实施科研机构人才集聚计划,对科研机构每引进一名硕士或博士,连续5年,每年分别给予单位3万元或5万元的补助。对省政府批准和国家大院大所或重点大学合作建立的重点研发机构,专题研究支持。

九、加强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建设。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中介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补助,对升级为国家级的科技中介机构给予一次性8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知识产权服务辅导机构、专利代理机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补助。

十、奖励补助资金来源。省财政设立的高层次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资金,用于科技创新创业人才的引进培养和奖励补助;省财政原有的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主要作为科技成果转化资金;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启动资金,用于加速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促进创业和就业。其余资金在省级现有的各相关专项资金中列支,具体为: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产业园区补助资金分别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和省科技厅的相关专项资金中列支;专利、商标和标准的补助资金分别由省知识产权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省科技厅的相关专项资金中列支;其余资金在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列支。

各项奖励补助的具体认定细则由省科技厅商省财政厅等部门另行制定